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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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繼字第一五四一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已因其拋棄而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之書面通知(如存證信函或經其等簽章之繼承系統表),如有不能通知之理由應為釋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