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家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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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即原告乙○○代理人 許曉怡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即本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五三七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扶助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中扶田字第0九三0000五八七號函及台中市西屯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各一紙附卷而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