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剩餘財產尚未處理分配完畢,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許冰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英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