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家救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鴻裕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廖鴻裕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法律扶助申請暨審查決定書影本一份以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確認無訛,聲請人名下財產總額為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