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30號
抗 告 人 蘇俊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