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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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誹謗案件,不服本院花蓮簡易庭97年度花簡字第145號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偵字第56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庭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丙○○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所指摘乙○○及甲○○之事均屬事實,故伊無任何誹謗故意云云。惟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民國96年12月8日起,陸續將其在花蓮縣○○鄉○○村○○路○○○巷○○號住處所製作,內容涉及乙○○與甲○○名譽之事之文件,上揭文件內容略為「鴛鴦訟棍?醒醒吧!南華大學深造N次,鐵窗=南華大學=南華大飯店=花蓮監獄...龍交鳳,狼交狽,合作無奸...,特性:賭性堅強,專業檢舉、密告,特色:好吃懶做,嗜好:軟軟的飯...徵求包養-身家清白、人模人樣,手腳健全,專偏女人,詹X嬌遷居看守所,理由:詐欺...小心、鄰居有訟棍、檢舉師小偷?...再三忍讓,詹X嬌刑事29案,朱X華刑事不計其數,回頭是岸,請看訟棍嘴臉、下場!無賴:收留人送神難,賴著不走」等文字之印刷品郵件,郵寄予乙○○位在花蓮縣○○鄉○○○街○○號住處附近不特定鄰居、家人及甲○○位在花蓮縣花蓮市○道路○○○號住處及其家人等情均不否認。其中,被告於上揭印刷品郵件載「鴛鴦訟棍」、「龍交鳳,狼交狽,合作無奸」、「專業檢舉、密告」、「請看訟棍嘴臉、下場」及「小心鄰居有訟棍、檢舉師」等內容,雖係旨在傳述乙○○及甲○○2人曾多次對被告及他人提起訴訟或向各主管機關進行申告等情,然乙○○及甲○○上開提起訴訟及進行申告之所為,均係人民法定權利之合法行使。倘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渠2人所指係屬虛構誣陷,依法當得對渠2人提起誣告之告訴或進行其他法定維護權益之必要程序,以確保自身權益。被告就此僅涉及自身或部分利害關係人權益爭議而無關公共利益事項,並無任何得以郵件指摘乙○○及甲○○為鴛鴦訟棍、專業密告或訟棍之合法基礎。又其中關於「小心鄰居有小偷」之內容,被告雖旨在傳述乙○○及甲○○曾因竊取自來水乙案經提起公訴。然被告亦明知上開案件嗣業經法院判決無罪在案,此觀被告於97年4月11日所提呈之上訴理由書第9頁自明。則被告於上揭印刷品郵件中再寓指乙○○及甲○○為小偷,即屬無據。至被告以「無賴」、「特色:好吃懶做;特性:賭性堅強;嗜好:軟軟的飯」、「南華大學深造N次,鐵窗=南華大學=南華大飯店=花蓮監獄」、「詹X嬌遷居看守所」及「徵求包養」等內容評述乙○○及甲○○部份,其中,關於乙○○及甲○○曾因案於花蓮監獄服刑,或於花蓮看守所羈押乙節,或有事實根據,然其餘部分均係被告就乙○○及甲○○個人人格之評述。而依上開被告所指摘之內容觀之,被告又均係針對乙○○及甲○○個人私德事項所為,與公共利益並無任何具體關聯。據此,足見被告所指摘之事項,或非事實,或已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是其上開所為,與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阻卻違法要件尚有未合。另被告於上開印刷品郵件中一再以非事實,或已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對乙○○及甲○○個人私德或依法令所進行之申告行為加以扭曲評述,其誹謗之主觀犯意亦甚明確。綜據上述,被告本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固聲請傳喚 詹大英 、 潘文雄 、 陳長鴻 及 劉士文 到庭為證,然被告聲請傳喚詹大英、潘文雄及陳長鴻,係用以證明乙○○或甲○○曾對各證人有傷害之行為,另聲請傳喚劉士文係用以證明乙○○曾毀損劉士文財物。經核上開證人及待證事項顯與本件犯罪事實無關,本院認均無傳喚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林恒祺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