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載日常生活基本開銷費用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 李安定 之95年度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