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受扶養人 江福火 、江 李碧珠王喜紅 之95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最近兩年工作及收入證明,並說明江李碧珠僅56歲,及配偶王喜紅僅31歲,為何需要他人扶養?
二、請說明江福火及江李碧珠有無其他子女可共同扶養?如有其他子女可共同扶養,併請提出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聲請狀所載各項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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