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債務人 陳慧文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附件一所載更生方案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之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應為新臺幣﹙下同﹚41萬3,025元,惟本院103年11月6日裁定誤載為41萬6,025元,係為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金額。
三、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每期清償9,00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更生方案如1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3.債權總金額:397萬5,651元。││4.總清償金額:64萬8,000元。││5.總清償比例:16.3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6,513│852元│├──┼───────────────┼─────┼───────┤│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97,673│2,711元│├──┼───────────────┼─────┼───────┤│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8,257│494元│├──┼───────────────┼─────┼───────┤│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528,656│1,197元│││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6,167│942元│├──┼───────────────┼─────┼───────┤│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16,596│717元│├──┼───────────────┼─────┼───────┤│7│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55,888│806元│├──┼───────────────┼─────┼───────┤│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2,876│346元│├──┼───────────────┼─────┼───────┤│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3,025│935元│├──┼───────────────┼─────┼───────┤││合計│3,975,65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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