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告 蔡仁哲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 律師被告來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宗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