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繼德印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奕旺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4萬1,700元(即以原告請求排除執行力之建物,以該建物之100年課稅現值為據即為原告提出之原證4房屋稅繳款書上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