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護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護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護字第48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鄭○○(基本年籍資料詳卷所示)自民國97年9月26日21時起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壹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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