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昱銘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昱銘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13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查扣之MDMA1顆,確含MDMA成分,有卷附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在卷足憑,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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