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護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護字第4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林○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二十一時起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壹個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