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雯晴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CounterpainCool壹包及VicksVaporub肆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16
3號被告詹雯晴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民國100年1月8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CounterpainCool1包及VicksVaporub4瓶,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又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前案紀錄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本案其餘扣案物品,因未經聲請沒收,爰不併諭知沒收,附此陳明。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