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6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五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同年七月三日確定,同年十月十三日入臺北分監,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同項第二款(起訴書誤載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販賣,竟基於賣出營利之意圖,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晚間十時三十分,駕駛其所有如附表六所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北縣中和市某處,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華 」(下逕稱「阿華」)之成年男子見面洽購毒品。乙○○和「阿華」會合後,先在前述自用小客車上交付販入毒品價金新臺幣(下同)九萬八千元與「阿華」,再搭載「阿華」前往臺北市○○區○○路三段一二一號附近之「吉野家」,「阿華」並在接近目的地時,在前述車上交付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價值九萬元)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價值八千元)與乙○○。嗣乙○○於同日晚間十一時許,在臺北市○○區○○路三段一二一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當場舉發,且因形跡可疑遭警方盤查,並經乙○○同意後,在其長褲口袋與車內查獲如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本案係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本次修正施行前發生,依斯時應適用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司法警察機關因偵辦刑事案件,為蒐集或調查證據,而有實施通訊監察之必要者,於偵查中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載明應記載事項,始得為之,其有急迫之情形經檢察官口頭通知先予執行通訊監察者,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甚明。蒞庭公訴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準備程序時所增列為本案起訴證據之通訊監察電話譯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七號卷第一三五至一五五頁參照),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予以監聽錄音後據實製作,有該署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九六年甲○盛餘聲監續字第○○一一五一號通訊監察書一份(含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四五至四六頁參照),又被告乙○○及其指定辯護人,對於上述增列為證據之通訊監察電話譯文資料(本院卷第四○頁背面參照)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六○頁背面參照),則該等監聽資料併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及指定辯護人對於公訴人提出之其餘證據資料,亦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雖坦承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晚間十時三十分,在臺北市○○區○○路三段一二一號前,以九萬八千元之價格,向「阿華」一次販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八包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物三包,此有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物可佐;而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六一六七○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偵查卷第一五八頁參照),該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為本院判斷之依據;附表三所示之物,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北市鑑毒字第六四四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考(偵查卷第一八二頁參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也足為本院判斷之依據。上開客觀證據,足證被告首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然被告矢口否認係以賣出營利之意圖而販入,辯稱:案發當日向「阿華」購買毒品的目的是供自己施用,但來不及施用就被抓到,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其使用,但相關電話監察譯文內容無非與朋友討論一起買毒品的事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曾分別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後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有下列顯與販賣毒品行為有關之通聯(A:指發話方,B:指受話方,被告自承綽號為「 阿樂 」)1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五十二分五十九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女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女子):你一直打給我做什麼?
B(被告):我早上都在睡覺,哪有打給你?A(女子):那我現在打給你啊。
B(被告):那怎樣?A(女子):要東東啊。不要碎碎的啦,你有就有,沒B(被告):我女兒發燒住院,我現在沒時間弄那些。A(女子):那好。」2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五分四十七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 明哲 』( 音同 )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明哲):你那還是『 世傑 』那裏還有沒有?拿一個來注啦,我很不舒服,幹你娘哩。
B(被告):一克還是一個?A(明哲):一克啦。
B(被告):是喔,好啦。」3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二分十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小豬』(音同)之人「A(被告):『小豬』喔,快點弄一下,我女兒住院,我剛回來。
B(小豬):好啦。
A(被告):看怎樣回我消息,我錢還沒給人家,有多少先弄多少,先應付人家一下。
B(小豬):好,我知道。」4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下午九時六分八秒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自稱綽號『明哲』(音同)之「老婆」者「B(明哲的老婆):阿樂喔,我是『明哲』老婆,他那時
A(被告):怎樣?他應該有先跟別人弄一點自己用吧?B(明哲的老婆):是有啦。
A(被告):有就好了。
B(明哲的老婆):好,掰掰。」5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下午九時十九分二十五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女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女子):哪時候回來?
B(被告):我都可以阿,要多少?A(女子):我基本上要一張啦,我朋友可能要二張,可
是我很懶,先拿我的一張好了,我再幫你找二張的。
B(被告):一次比較乾脆。
A(女子):可是我都爬不動了。
B(被告):你等我一小時,我先去把帳收一收,要約哪
裡?A(女子):頂好好了。
B(被告):十點半。
A(女子):好,掰掰。」6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下午十時十八分五十七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 建安 』(音同)之人「A(被告):你快OK了吧?B(建安):我今天比較不怎麼好。
A(被告):沒關係,你那邊有多少?B(建安):幾千吧。
A(被告):你看你那邊有多少先放著,也可以跟我見面,我是在外面籌錢。
B(建安):喔。
A(被告):你不用很趕,有多少算多少,剩下我再想辦法。
B(建安):好我知道。
A(被告):你還有東西嗎?B(建安):我身上還有四十個多吧。
A(被告):那你夠吧?B(建安):夠。
A(被告):如果不夠再講。
B(建安):好。」7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上午零時十分三十六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女子、男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女子):你在哪?我男朋友跟你講一下。
A(男子):不好意思啦兄弟,剛我跟他吵架,你就再幫她最後一次好了,以後就不要了。
B(被告):這東西也不是什麼好東西,我看你跟他講沒有了就好。
A(男子):不好意思啦,我們去找你好了,你在哪?B(被告):我在中和。
A(男子):那我們過去。
B(被告):好啦。」8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上午零時三十二分五十八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女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女子):我在中山路二九七號,『 阿勇 』(音同)他
B(被告):多少?一張喔?A(女子):嗯。
A(被告):好。」9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五十四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阿伯』(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阿伯):阿樂,人家要一個一/四(原譯文誤繕為四B(被告):好。
A(阿伯):多久?B(被告):一個小時左右,我在蘆洲。」10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二時二十四分五十八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女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女子):哥哥我可不可以跟你拿三個,我有錢。
B(被告):六千喔?A(女子):嗯。
B(被告):好。
A(女子):那你到了打給我。」11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三時二十五分三十九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明哲』(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明哲):你有沒有散的,出一個給我,一克,我自己要的。
B(被告):我這邊現在沒東西,我沒去勾,我女兒又住院,剛起床。
A(明哲):『世傑』那邊都沒有嗎?B(被告):我這邊沒去動。
A(明哲):好啦。」12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三時三十七分四十九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小豬』(音同)之人「A(被告):『小豬』你幫我問一下『 老杜 』(音同)那
B(小豬):好。」13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七時十分三十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明哲』(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B(被告):你幫我問啊!
A(明哲):沒有,只剩下上次那種,他只剩下一半。B(被告):什麼上次那種?A(明哲):就你拿那批啊!你不是有拿一次一兩?B(被告):那好不好?A(明哲):有效,但有一點點味道。
B(被告):那就跟你那個一樣。
A(明哲):不一樣,他們有一組人去南部,可是還沒到B(被告):怎麼算?A(明哲):他們算半兩,你那邊都沒有嗎?B(被告):我從昨天找我朋友找到現在都沒消息。
A(明哲):我幫你問一下看看,等一下打給你。」14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一時十八分五十二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阿伯』(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阿伯):弄到錢了。
B(被告):要帶硬的去嗎?A(阿伯):暫時不用。
B(被告):好。」15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六時二十三分五十八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男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男子):你有沒有要回來我們這邊?
B(被告):沒那麼快!你要多少?A(男子):差不多一/四。(原譯文誤繕為四/一)B(被告):好,那我回去。
A(男子):我們一人一半路好了,這樣比較快,大漢橋下。
B(被告):好。」16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九時十六分五十四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男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男子):那個是五千還是六千?
B(被告):五千就可以,那包大包的裡面的呢?A(男子):看你要出多少?B(被告):就五張阿。
A(男子):就不用洗就對了。
B(被告):沒洗了阿。
A(男子):這樣可以啦,這樣就嚇嚇叫了。
B(被告):真的喔。
A(男子):嗯,等一下拿錢給你,順便來要處理。
B(被告):OK。」17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十時五十分四十七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女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女子):我要拿錢給你。
B(被告):多少?A(女子):之前的五千再加五千,一萬。
B(被告):到你們家的時候打給我。
A(女子):好,我現在回去。」18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十一時七分二十七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女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女子):哥哥有了嗎?B(被告):早就有了。
A(女子):那我跟你拿二個,現金。
B(被告):嗯。
A(女子):你要過來嗎?B(被告):嗯。」19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十時五十分四十七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阿伯』(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阿伯):過來拿錢,女孩子順便帶一半過來。
B(被告):聽說他們那邊出事了。
A(阿伯):好像是,我不敢打電話,你多久到?B(被告):我現在過去。」20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十一時二十八分二十三秒
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阿伯』(音同)之人「A(被告):你要多少?B(阿伯):一個或一半都可以,看你方便阿。
A(被告):好。」21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十一時二十八分二十三秒
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阿伯』(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阿伯):阿樂喔? 林仔 啦!B(被告):喔,『阿伯』。
A(阿伯):你有沒有空?女生帶一個來,順便收錢。」22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十一時二十八分二十三秒
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 黑姐 』(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B(被告):姐仔!
A(黑姐):我要找你,跟昨天一樣的,可不可以先給我一
/四?B(被告):我只剩下一個一/八。
A(黑姐):那你先給我一/八,然後再補我一/八。B(被告):好。」23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十八時五十六分七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男子「B(男子):喂?『信宏』(應指 境泓 ),你那邊還有沒A(被告):要等一下下。
B(男子):好,我等。」24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十八時五十八分三十三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男子、女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女子):喂?找阿樂。
B(被告):我就是。
A(男子):你要多久?B(被告):晚上,東西會好一點。
A(男子):你那個不行,我們兩個抖成這樣,可不可以
盡量快點?B(被告):好。」25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七時三十三分三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 伯仔 』(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伯仔):你拿的那個,我給他弄下去,好像...
B(被告):不行對不對?A(伯仔):嗯。
B(被告):沒關係,你那個先不要動,我已經先請人家拿一錢過來了。
A(伯仔):嗯,快點,不然會全部垮掉。
B(被告):好。」26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九時二十九分五十五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小豬』(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小豬):可以嗎?今天禮拜幾?我們禮拜一嘛,可以
A(小豬):你哪條神經不對?B(被告):一個禮拜了還這樣搞!A(小豬):我以為前兩天怎麼了,結果今天還這樣!你B(被告):我東西多的很!笑死人!叫你們幫忙拿的時A(小豬):那次真的找不到阿!B(被告):反正跟我清一清啦!我自己有一些開銷一定A(小豬):好。」27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上午零時三十四分二十二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黑姐』(音同)之人「A(黑姐):少年 董仔 ,我這有人要找你,要一個一/四。
B(被告):我等一下過去找你,我在開車。」28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一分六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大頭』(音同)之人「B(大頭):『大頭』。
A(被告):『大頭』,怎樣?B(大頭):『 紀仔 』(音同)在睡覺,可不可以先跟你A(被告):調一個,多少錢?B(大頭):兩毛。
A(被告):他也是勾你這個價錢嗎?如果不是,這樣他會覺得我在搶他的客人。
B(大頭):是阿。
A(被告):那約在哪?B(大頭):我在『 立仁 』(音同)家樓下。
A(被告):差不多了,可以出來巷口了,我快到了。
」29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八時五十六分三十五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伯仔』(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伯仔):阿樂,你昨天帶過來那個女孩子還有沒有?帶一個過來,順便拿錢。
B(被告):好。」30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九時十八分二十八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黑姐』(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黑姐):我應該送到哪裡去給你?B(被告):你先拿給『 肉李仔 』(音同)。
A(黑姐):他想說拿去家裡給你。
B(被告):我在永和路上。
A(肉李仔):你在永和路上喔?要拿硬的說。
B(被告):等我回去可能滿晚的喔。
A( 肉仔李 ):『姐仔』車又壞了。
B(被告):是喔,要多少?一個喔?A(肉仔李):對,沒關係,我看什麼情形待會再打給你31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二時三十分六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伯仔』(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伯仔):睡覺沒?B(被告):還沒。
A(伯仔):那再帶一個女生來,順便拿錢回去。」32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六時五十八分四十一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阿妹』(音同)之人「A(被告):『阿妹』,我阿樂,你不在家喔?B(阿妹):我在買東西吃。
A(被告):你那邊都沒有女生了嗎?B(阿妹):對阿,怎樣。
A(被告):那我就先拿一些給你。
B(阿妹):太好了,謝謝!A(被告):不要說不夠意思。
B(阿妹):好。」33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二分一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黑姐』(音同)之人「A(被告):姐仔,你要多少?你要還我多少?B(黑姐):大概一萬塊。
A(被告):那你要跟我勾多少?B(黑姐):還你五千以後還有四千。
A(被告):那你就是要拿四千那個?B(黑姐):好阿。
A(被告):那你可以下來了。」34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九分十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黑姐』(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黑姐):你剛剛那些是一/八還是多少?還是一/四
?B(被告):一/八不是超過嗎?A(黑姐):那邊含袋七。
B(被告):一/八嘛?A(黑姐):不是,我要跟你拿一/四,這樣還差你一千
,晚一點再給你,『肉李仔』(音同)要拿B(被告):這樣我還要給你三五對吧?我下去打給你。
A(黑姐):我再跟你講一件事看你記不記得。
B(被告):你說一/四的一半對嗎?我記得。
A(黑姐):那給我好不好,我順便給人家,你看你那如
果有剩方不方便?B(被告):好阿,那是拿一/八嗎?A(黑姐):對。
B(被告):好。」35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一時五十二分二十一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 阿弘 』(音同)之人「B(阿弘):阿樂,我『阿弘』啦。
A(被告):喔,怎麼樣?B(阿弘):跟你拿硬的。
A(被告):多少?B(阿弘):我過去找你。」36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九時四十二分四十六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文廷』(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文廷):我是『文廷』,要處理男生。
B(被告):處理什麼!你講電話怎麼這樣講!你不是還
差我錢?你要拿多少錢給我嗎?A(文廷):喔,我還你二千嘛!B(被告):你在哪?A(文廷):在家。
B(被告):多久?A(文廷):我過去。」37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十時十分零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菜鳥』(音同)之人「A(被告):我剛去法院接朋友。
B(菜鳥):我一些朋友今天出監要東西。
A(被告):我知道。
B(菜鳥):你哪時回來?不然我們先去喝酒,你再打給我,男的女的都帶來。
A(被告):都有都有,好。」38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一時二十五分五十二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 財仔 』(音同)之人「A(被告):(背景聲乃被告與某人交談:某人:我是要
找東西下去做,你聽懂嗎?被告:找原的嗎嗎?有阿,我們有進三十幾兩。)B(財仔):喂?A(被告):『財仔』喔?我要捧場叫小姐。
B(財仔):可以阿,在哪?A(被告):三重正義北路蝴蝶谷。
B(財仔):不然去 凱爵 。
A(被告):不用啦,要兩個喔,我把他們電話留給你,你小姐到再打給他們。
B(財仔):不是你喔?A(被告):不是啦,我自己很好的哥哥,今天剛出來,我自己晚點,我還有事。
B(財仔):喔。
A(被告):我把電話留給你0000000000『鳥兄』。
B(財仔):好。」39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三時零分七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 基銓 』(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基銓):哥哥,我『基銓』,你那邊有沒有?
B(被告):你講什麼我聽不懂,有什麼?我有錢啊!A(基銓):那我跟你借!B(被告):借多少?A(基銓):二千。
B(被告):可以阿,今天警察很多,要小心,我剛還被攔下來,大搜索。
A(基銓):我知道,我有個朋友前幾天被噱走了。
B(被告):有人在跟在看!」40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四時三十七分三十七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 明德 』(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明德):你永和『世傑』那邊有沒有東西?方便叫他
出一個嗎?B(被告):我這邊就有了阿。
A(明德):要怎麼拿?B(被告):什麼怎麼拿?A(明德):一G耶!B(被告):看你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阿。
A(明德):還是我過去找你?B(被告):我去找你好了。」41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八時五十九分四十四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伯仔』(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伯仔):我『林仔』。
B(被告):『伯仔』喔?我這邊東西也不妥當,所以我也沒跟他拿。
A(伯仔):沒關係,我先跟別人調一下,那硬的?B(被告):有。
A(伯仔):一/四。
B(被告):我拿過去。」42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十七時上午零分五十九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大妹』(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大妹):阿樂你在哪?我朋友要拿東西。
B(被告):這樣喔,多少?A(大妹):半克。
B(被告):我待會叩你。」43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十一分四十五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伯仔』(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伯仔):那可不可以?
B(被告):好像沒有那麼強,空間沒有你說的那麼大,
不過要出一樣可以出啦,如果有幫我留一錢。
A(伯仔):這樣喔,要等他來,要他再跑一趟,我身上錢不夠。
B(被告):多少錢?A(伯仔):看能不能先拿給我二二。
B(被告):好好。」44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九時四分十六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大妹』(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大妹):我朋友要跟你拿東西。
B(被告):多少?A(大妹):三克。
B(被告):好,三克。」45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十一時十三分二十九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大頭』(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大頭):男的三份。
B(被告):有阿。
A(大頭):我去找你還是怎樣?B(被告):我在五股。
A(大頭):那你要來永和嗎?B(被告):去打電話給你要接喔。」46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一時十二分一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大頭』(音同)之人「A(被告):『大頭』,我到了。
B(大頭):『立仁(音同)』回來了,我跟他勾了。A(被告:)不早講,害我跑一趟。」47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二時六分二十八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明德』(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明德):跟昨天一樣。
B(被告):我在外面。
A(明德):跟你拿一個而已阿。
B(被告):不是阿,我在外面跑。
A(明德):喔。」48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三十一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女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女子):有沒有拿一/八過來,不是啦,一/四。
B(被告):都有,我等一下過去。」49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九分四十三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二哥』(音同)之男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B(被告):『二哥』。
A(二哥):怎麼樣?有沒有優良產品?B(被告):有阿,新產品。
A(二哥):你每次都說有,結果都不怎麼樣,是新產品不是優良產品喔,呵呵。
B(被告):有阿,我昨天拿去給『大老』(音同)他們A(二哥):你就不會想要彎到我這邊來阿!B(被告):沒有啦,我知道你在休息嘛!A(二哥):那你什麼時候來我這邊?B(被告):晚一點。
A(二哥):好。」50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九分四十三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老哥』之男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B(被告):『老哥』。
A(老哥):好了好了,我已經弄好了,我分一下待會拿A(老哥):(應指被告之陳述,譯文似有誤)好,沒關B(被告):(應是指老哥之陳述,譯文似有誤)我在分B(被告):謝謝『老哥』。」51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七分二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老哥』之男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老哥):我跟你講,我用的硬的那種,幫我帶個兩小個。
B(被告):沒問題。」52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五十六分二十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 小倫 』(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小倫):能不能再跟你欠一個?
B(被告):我這裡都沒東西了,我自己要用都沒有。A(小倫):那怎麼辦?B(被告):我就是要去弄。
A(小倫):那我去借錢看看。
B(被告):沒關係,我弄好打給你。」53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六時二分四十六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阿勇』(音同)之人「A(被告):...我阿樂,你幫我找『 小平 』(音同)
B(阿勇):什麼事情嗎?A(被告):我們去看女孩子啊!B(阿勇):看他的女孩子嗎?A(被告):看我們的。
B(阿勇):為什麼看我們的?A(被告):聽不懂喔!B(阿勇):這樣應該是他老闆吧。
A(被告):他說那個數字太大,太貴。
B(阿勇):大概什麼時候?A(被告):都可以。
B(阿勇):那我待會打給他找他。」54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七時五分十四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 阿寶 』(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阿寶):我朋友說還你五,有多少?
B(被告):還我五就還我五,什麼有多少!不要問我這
個奇怪的東西,隨便也比他到外面便宜,我不想在電話講這個數字的奇怪問題!A(阿寶):你要過來三重嗎?B(被告):你到三和路跟慈愛街口。
A(阿寶):我到了再打電話給你。」55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十一時五十一分五十三秒
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黑姐』(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黑姐):你那現在有沒有男生?
B(被告):沒有,要多少?A(黑姐):一個而已。
A(被告):沒有耶。
B(黑姐):好,那我再問看看。」56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二時五十三分二十八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 阿章 』(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阿章):阿樂喔,他拿到軟的給我們。
B(被告):他不是要軟的?A(阿章):『包皮』(音同)喔?B(被告):他是要男的女的?A(阿章):他沒有用軟的耶。
B(被告):你問他看看。
A(阿章):『包皮』電話幾號?B(被告):好像在那支手機。」57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三分三十四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阿猴』(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阿猴):我『阿猴』,一個四九會不會很貴?B(被告):便宜阿,可以拿,要看東西。
A(阿猴):要不要?可以試東西。
B(被告):我自己身上現金還有用途啦!你要軟的我給你。
A(阿猴):多少?B(被告):二五阿,可以給你是沒關係。
A(阿猴):一兩還一錢?B(被告):一錢阿。
A(阿猴):我看怎樣再打給你。」58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五十九分二十二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男子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男子):你有在永和嗎?B(被告):有阿。
A(男子):我想再跟你差一個。
B(被告):我沒辦法,手頭緊的很。
A(男子):『小倫』(音同)那邊說拿女孩子的。
B(被告):我跟你講,晚一點我看我這邊對給我帳的情A(男子):嗯。」59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六時四十一分四十一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大妹』(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大妹):阿樂你有沒有空?
B(被告):幹嘛?A(大妹):我朋友要拿四一有沒有?B(被告):有阿。
A(大妹):要報多少錢?B(被告):你報一六或一七都可以。」60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下午十時三十二分三十二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大頭』(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大頭):我『大頭』,跟你弄一張好不好?B(被告):我在蘆洲耶。
A(大頭):好,我問看看。」61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一時三十七分三十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阿勇』(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阿勇):嗯,有人要兩克。
B(被告):可以阿。
A(阿勇):不方便明天早上也可以。
B(被告):可以啦。」62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四十一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阿猴』(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阿猴):阿樂,我『阿猴』,男生一克多少?B(被告):二千阿。
A(阿猴):你在哪?B(被告):永和高速公路下面連城路跟中正路的賓館。
A(阿猴):我現在過去。」63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八分十三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阿猴』(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阿猴):我『阿猴』,你那個麻調得到嗎?B(被告):多少?我問一下。
A(阿猴):半盎司。
B(被告):那是多重?A(阿猴):我忘了。
B(被告):這我不懂,我還是不要問好了。」64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八時二十四分四十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 阿萬 』(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阿萬):一千一千的要不要出?B(被告):好阿。
A(阿萬):沒出過這麼少的喔?B(被告):從來沒有,你在哪裡?A(阿萬):三重阿,我家這邊。
B(被告):我在等錢,弄完打給你。」65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九時五十七分四十四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明哲』(音同)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明哲):你在幹嘛?B(被告):沒有阿。
A(明哲):有沒有在永和?B(被告):在土城。
A(明哲):有沒有私藏珍貨?B(被告):現在才要去拿,要去勾東西。我身上的錢也才夠勾一兩,我今天要拿軟的。
A(明哲):好吧,我這邊是又有新的,看你要不要?B(被告):我不要,我自己去勾散的。」66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八時十二分二十六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黑姐』(音同)之人「A(被告):要多少?
B(黑姐):一樣阿,四一,另外『肉李仔』(音同)要B(黑姐):好。
A(被告):我在堤防等你們啦。」67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八時二十六分一秒起
A: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綽號『立仁』之人
B: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A(立仁):我『立仁』要不要過來?
B(被告):我這邊剩下八九克吧,沒關係,我會先過去你那邊。
A(立仁):好。」68被告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收「姐阿」傳
來之簡訊:「我要八分之一的女生請回,姐阿。」(偵查卷第一三五頁參照)69被告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收不明人士傳
來之簡訊:「我要半個,你大概何時會到?」(偵查卷第五七頁參照)70被告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收「美金」傳
來之簡訊:「老兄,這袋子零二七怎麼才含袋二零九。」(偵查卷第五七頁參照)71被告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收不明人士傳
來之簡訊:「我在不舒服你要救我嗎。」(偵查卷第五七頁參照)綜合上開通訊內容,以一般客觀經驗法則通常人對話之含意,顯係某人欲向被告購買、被告願意賣出某種物品之內容,足認被告平素即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號女生、軟的,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被告並不否認此等代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類(代號男生、硬的、糖果,被告並不否認此等代號)毒品之行為,譯文中顯示的被告販賣毒品行為雖未據檢察官起訴,且確切之販賣對象、時間、地點、金額、不法所得等均尚待調查,但可資證明被告此次販入本案毒品之意圖所在,被告辯稱是討論和朋友一起買的事宜云云,與該等監聽內容顯示有所不符,非可採憑。
㈡被告遭警查獲時,經自願接受搜索,然於其身上、前述車內
均未發現有何注射針筒、安非他命吸食器等供吸毒者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被告辯稱其向「阿華」販入本案毒品,是自己急著想施用,購入後馬上要停車到公園施用時,就不巧被查獲,嗣又於遭檢察官以上情質疑時,杜撰是要以參入香菸中點燃方式施用(本院卷第六二頁參照)云云,此辯雖與檢察官核准發交警方詢問時,被告所稱:「我有使用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已自製吸食器燒烤安非他命吸食氣體,或將海洛因加入香菸內吸食」相同,但核與被告於遭查獲後警方初詢中所稱:「將少許毒品海洛因混合毒品安非他命入玻璃球內以打火機燒烤,以鼻子吸食其煙」(偵查卷第一二頁參照)的施用方式兩歧。且被告自承於本案前,僅有施用安非他命類之第二級毒品習慣(本院卷第六四頁參照),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被告於遭查獲時警方初詢中陳稱:第一次施用毒品海洛因是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在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左右云云,然於偵查中先後陳稱「我之前沒有吸海洛因」(偵查卷第八八頁參照)、「我有使用安非他命及海洛英(因)」(偵查卷第九五頁參照),但又於審理時經檢察官詢問,再改稱:「...被查獲(按,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晚間),因為我很久沒有施用第一級毒品,已經難過好幾天,難過的很痛苦。因為沒有第一級毒品,我就施用第二級毒品,被查獲那天我擔心沒有第一級毒品的貨,所以我都拿第一級毒品。」云云(本院卷第六四頁背面參照),所言前後矛盾(第一次施用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最後一次在同月十七日,又改稱沒吸海洛因,復改稱很久沒吸,很難過),殊無可採,足認被告根本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習慣,其無端身攜數量非少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即構成犯罪的違禁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復參酌前述監聽內容顯示被告本係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販賣者,與遭查獲時被告並未攜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器具等等情狀,均益證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絕非為供自己施用而購入本案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㈢被告固再辯稱,其於本案前,從事鐵工、板模工作,月入約
六、七萬元云云(本院卷第六四頁參照),但被告曾自稱「家境不好」(偵查卷第九六頁參照)、「要負擔家裡經濟」(偵查卷第九九頁參照),果如,被告何來近十萬元的大筆現款購入本案毒品?被告對於向「阿華」購入毒品金錢之來源,於審理中接續為「從我的薪水以及向弟弟、媽媽借錢而來。」、旋改稱「我是向朋友借錢。」、再改稱「都有」(本院卷第六五頁參照)等不同陳述,除供陳變異外,與其在偵查中「(問:這次事先拿到合購的錢?)答:是,但沒有拿到完全,我已經拿到合購的九萬多元,...」(偵查卷第八八頁參照)亦有不同,遑論被告於偵查中另曾表示本次乃一個人販入毒品而非合買(偵查卷第一七九頁參照),足見其辯稱反覆,可信度太低,委實難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乃意圖賣出營利而販入本案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事證明確,所辯均不足採。
四、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分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所謂販賣,係意圖販賣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而言,其販入及賣出之行為,不必二者兼備,有一即屬成立販賣,是被告雖未及賣出本案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即遭查獲,但其意圖賣出營利而販入,即構成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向「阿華」販入本案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一行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二罪名的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查被告有事實欄所示刑之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除依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法定刑中死刑或無期徒刑,及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法定刑中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加重其刑。次查毒品之危害我國,自清季以來迄今歷近二百年,幾因此國亡種滅,雖就被告前述監聽所得內容與被告於偵、審期間之陳述,被告對其女兒之親情甚深,關愛誠於中、形於外,可認被告並非毫無人性者,但其竟不知將此愛推己及人,反而販賣毒品營利,為此萬國公罪、戕害社會大眾,殊屬非是。且若毒品蔓延、施用者增加,除顯然滋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外,恐更衍生更多財產、妨害風化等種種犯罪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爰審酌上情及被告意圖營利而販入之本案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數量,未及賣出旋遭查獲之所生抽象危害,高中肄業之程度(偵查卷第九頁參照),被告之不良素行,犯後砌詞狡飾、供陳反覆、毫無悔意,實無憫恕之空間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無期徒刑,復按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五、沒收方面:㈠扣案附表一、三所示之物,為分別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附表二、四所示之物,分別為包裝附表一、三所示毒品
而供被告持有、販賣該等毒品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行動電話SIM卡二枚(000000
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所有,且係預備供被告聯繫販賣毒品事宜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五所示分裝袋十九枚,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
預備犯販賣毒品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沒收。
㈤未扣案之如附表六所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為被告所有(偵查卷第三三頁參照),且因被告乃使用此車前往搭載「阿華」,並在車上交錢、收貨而販入本案毒品,是該車係供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陸上交通工具,復查並無證據證明該車已滅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智綸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4條規定,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臺灣高等法院審判,如不服本判決時,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附表一: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物,總重十一點一九公克,純度百分之十八點二七。
附表二:包裝附表一所示第一級毒品之分裝袋八枚。
附表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物,總重四點五五公克,驗餘淨重四點五二公克。
附表四:包裝附表三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分裝袋三枚。
附表五:供被告預備犯本罪所用之行動電話SIM卡二枚(00
00000000、0000000000號),及供被告預備犯本罪所用之未使用分裝袋十九枚。
附表六: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