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王世豪 即亞森企業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世豪即亞森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二、債務人王世豪即亞森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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