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姿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666號,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2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moshi」商標之手機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犯商標法第81條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有規定。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姿惠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仿冒「moshi」商標圖樣之手機殼1個,為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彭姿惠所涉上開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25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上開仿冒「moshi」商標圖樣之手機殼
1個(保管字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保管字第394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1年度聲沒字第666號卷第
2頁),確為未經商標權人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迭經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網路拍賣列印資料、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件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規定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之物。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