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救字第12號

聲請人 戴平成

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戴弘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2年度潮補字第1121號),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潮補字第1121號返還借款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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