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66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思潔

常治平

被告 程顯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之聲明與陳述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0月12日下午2時52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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