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665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思潔
被告 程顯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之聲明與陳述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0月12日下午2時52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665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思潔
被告 程顯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之聲明與陳述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0月12日下午2時52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