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628號
上訴人景誠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周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其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94,000元,反訴部分為56,09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6,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