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76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春枝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池富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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