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76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春枝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池富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