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第二三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送達代收人楊暉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林立峯 、甲○○、丙○○、乙○○、丁○○、戊○○等六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
陸仟柒佰肆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為貳萬零貳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壹佰捌拾肆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㈣兩造所立借據暨約定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