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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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亦應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據起訴狀記載被告乙○○行蹤不明,則起訴狀載明之台北縣金山鄉重和村林口二七號即非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故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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