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請人自立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住相對人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對仲裁判斷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營建管理委任報酬事件作成九十一年度 仲雄 聲義字第O二四號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營建管理委任報酬事件發生爭議並交付仲裁,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仲雄聲義字第O二四號作成仲裁判斷,爰依法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提出仲裁判斷書影本一件為證。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