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丙○○○第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二一第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