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七號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右下脅側背部位疑似患有淋巴腺腫瘤(癌),經初步觸診,患部體積約似拳頭大小之硬塊,並已因壓迫神經造成右手臂痠麻無力,影響甚鉅,須動手術切除,且被告已無健保給付,亦須時間湊足手術費(約八萬元至十萬元),因而請求保外就醫等語。
二、惟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盜匪罪行,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二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認所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同年八月十五日延長羈押在案。而被告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調查時,當庭撤回上訴,所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因而確定,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再本院函詢臺灣臺北看守所被告是否有因病須保外就醫之必要,經該所先後函稱:「被告 周星勇 右腋下有不明腫瘤,本所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上午戒送至台北縣立板橋醫院外科門診檢查,據診斷病名為:『右背部腫瘤』。」、「被告周星勇右背部腫瘤,本所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戒送至台北縣立板橋醫院外科復診檢查,據診斷病名為:『一、右後背脂肪瘤。二、右頸椎神經炎』。」有該所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北所衛字第4904號、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北所衛字第5151號函暨被告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則臺灣臺北看守所既未敘明被告有因病須保外就醫,並已戒護被告至醫院治療,被告自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法定停止羈押事由。被告以罹患疑似淋巴腺腫瘤,並須湊足手術費,聲請保外就醫,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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