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227號、第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所示「甲○○」之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所示「甲○○」之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五行:「聯強電信聯盟蘆洲數位店」更正為:「聯強電信聯盟數位蘆洲店」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向電信公司申請門號時,於該電信公司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及同意書簽署姓名,除表示欲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接受該申請書上之相關權利義務之規範,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
又行動電話SIM晶片卡,可供通訊使用,且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可轉讓性,具有相當之財產價值,而各該門號之SIM卡乃電信公司於出租門號時,附帶提供予消費者為使用介面,於該門號開通上線時,SIM卡所有權歸客戶所有,此為本院歷來審判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故SIM卡係得因出售、轉讓行為而造成所有權之移轉,得為刑法中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客體。又冒名申請行動電話,惟其行動電話手機及門號費用均係其付費或自行購置者,非他人之電信設備,且手機門號之內,外碼亦為真正,並非盜拷。撥打使用僅在對電信公司施詐獲取免付費使用之利益,應以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參見民國88年12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同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又被告於遠傳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內偽造「甲○○」之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向遠傳公司行使偽造私文書,致使遠傳公司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晶片卡,侵害被冒名之人及電信公司之行為,均係為達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目的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聲請人認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再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侵占2罪間,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其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致生損害於告訴人甲○○、遠傳公司,又正值青年,不思正道取財,竟圖不勞而獲,侵占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附表編號1之遠傳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內偽造「甲○○」之署押2枚,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5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所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及文件│應沒收之物│├──┼────────────┼───────────┤│一│0000000000號之遠傳公司行│偽造「甲○○」之簽名2│││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