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預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提起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