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暨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暫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原告於7日內提出臺東縣○○鄉○○段○○○○號與坐落其上門牌號碼為臺東縣○○鄉○○路○○○號建物之登記謄本暨變更登記資料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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