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己○○被告乙○○
現因另案在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丙○○
18弄3號甲○○
號丁○○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五○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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