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5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輔佐人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1日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2月20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