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29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執行羈押,其期間於96年12月4日屆滿3月,經本院於96年11月26日裁定自96年12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延長之2月期間至97年2月4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所犯上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