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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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0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0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不得上訴,並不因本院於判決書誤載得上訴而不同。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爰依 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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