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