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再字第37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72,700,000元,應徵裁判費11,417,6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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