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68號原告 林谷峰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盡管理監督之責,核發相關執照予訴外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麒公司),詎力麒公司未依竣工圖施作相關排水設備,致使原告坐落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02年4月5日、5月10日、5月11日、5月12日及5月17日持續性大雨,雨水大量逆流灌入系爭房屋,造成嚴重淹水,原告因而受有屋內物品毀損、精神受有損害,並因此需在外租屋而支出費用,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為新北市政府,址設新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本院參酌前開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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