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甲○○被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右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四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十日內補正,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十一月一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