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乙○○複代理人甲○○被告冠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兼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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