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文衍正~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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