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甲○○(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服務費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七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七號假扣押卷核閱屬實,並查明相對人迄今尚未就前開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無訛,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玉蘭菛B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