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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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422號原告新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村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338,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2,1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01,1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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