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679號
聲請人 范雲珠真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真成有限公司股東選任為清算人,並檢附相關文件陳報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經查,聲請人依公司法第83條第1項規定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惟真成有限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區○○○路○號5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葉志昭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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