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漢強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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