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甲○○告訴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丙○○原名 許簡月 .
丁○○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19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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