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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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44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楊咊遇 (原名 楊德孝 )
被 告 楊德忠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復興鄉○○村○○00號或桃園縣
復興鄉○○村0鄰00號之2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