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吳建勇 即安定汽車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士倫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