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吳建勇 即安定汽車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士倫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