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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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47號
原 告 王義輝
郭王夏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義信 間請求共有物分管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市價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00,000元(1,800,000+1,200,000+1,200,000+30
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