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323號
原   告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品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
柒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
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
額十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併請原
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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