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昌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韓秋貞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1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此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